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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华为大战(1):华为专利权有效!(附:“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无效决定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 IP控控 2024-01-02

编者按:

      2018年1月11日,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两起华为诉三星专利纠纷,两案均为华为公司拥有的4G标准必要专利,两案核心问题均为:(1)FRAND问题;(2)技术事实的查明与认定问题。经过18天庭审,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最终判决:三星等被告停止侵权,但保留庭后达成协议或原告同意情况下被告继续实施专利的可能,且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

      判决理由:

   (1)双方在交叉许可谈判过程中,三星具有明显过错,华为没有明显过错。

      在程序方面,三星在谈判程序违反了FRAND原则,将标准非标准打包谈判,且不接受仲裁,三星没有促成意愿,恶意拖延谈判。华为没有明显过错,虽然在谈判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但及时澄清,未违反FRAND原则。 

     在实体方面,三星明显违反FRAND原则,华为没有违反FRAND原则。三星及华为在全球的标准必要专利实力相当,且华为在中国的标准必要专利实力强于三星,三星向华为要求的许可费率为华为想三星要求的三倍,背离各自标准必要专利的实际实力。 

   (2)在技术查明和认定问题上,经过技术比对,三星实施了华为的涉案两项专利,且其抗辩理由都不成立。 

     因深圳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书还未公开,这里先分享一下涉案专利的无效决定书,本篇为专利号201110269715.3的无效决定书


涉案专利的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

4W1047404W1047414W104742号、

决定日

2017年01月12日

发明创造名称

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

国际分类号

H04W 4/20H04W 28/04

无效宣告请求人

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专利号

201110269715.3

申请日

2007年04月27日

优先权日

     

授权公告日

2015年07月29日

无效宣告请求日

2016年06月21日

附 图

     

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2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特定术语的含义,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了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可以从原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并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是可以得到说明书支持的。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且该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如果本专利和对比文件二者的技术构思不同,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决定书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110269715.3,申请日为2007年04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2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传输控制信令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端接收发送端发送的表示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的控制信令,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

其中,所述控制信令还包括新数据指示(New Data Indicator,NDI),当所述数据包是重传时,NDI的值与所述数据包初传时的NDI的值相同。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同一字段的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时,所述冗余版本为默认值。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端接收发送端发送的所述字段上表示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的控制信令由以下方式实现:

当发送端进行数据包的初传时,接收端接收发送端发送的所述字段上表示数据包大小的控制信令。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端接收发送端发送的字段上表示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的控制信令由以下方式实现:

当接收端向发送端反馈不连续发射,接收端接收发送端发送的所述字段上表示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的控制信令。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端向发送端反馈不连续发射,接收端接收发送端发送的所述字段上表示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的控制信令由以下方式实现:

当该数据包传输次数达到或超过预设值时,接收端接收发送端在下一次控制信令发送的在所述字段上表示冗余版本的控制信令;

当该数据包传输次数没有达到预设值时,接收端接收发送端在下一次控制信令发送的在所述字段上表示数据包大小的控制信令。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端接收发送端发送的所述字段上表示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的控制信令由以下方式实现:

当接收端向发送端反馈为失败应答,接收端接收发送端发送的所述字段上表示冗余版本的控制信令。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端接收发送端发送的所述字段上表示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的控制信令由以下方式实现:

当发送端进行数据包的重传时,接收端接收发送端发送的所述字段上表示冗余版本的控制信令。


8. 如权利要求1至7所述的任一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端为基站或终端,相应的,接收端为终端或基站。


9. 一种传输控制信令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接收发送端发送的表示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的控制信令的单元,所述控制信令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

其中,所述控制信令还包括新数据指示(New Data Indicator,NDI),当所述数据包是重传时,NDI的值与所述数据包初传时的NDI的值相同。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同一字段的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时,所述冗余版本为默认值。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接收发送端发送的表示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的控制信令的单元具体包括:

用于当发送端进行数据包的初传时,接收发送端发送的所述字段上表示数据包大小的控制信令的单元。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接收发送端发送的表示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的控制信令的单元具体包括:

用于当发送端进行数据包的重传时,接收发送端发送的所述字段上表示冗余版本的控制信令的单元。”


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06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鉴于上述请求人在本次无效审理过程中提交的意见陈述、证据以及提交时间完全一致,以下统称请求人。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US2003/0123470A1的美国专利公开文本,公开日期为2003年07月03日;

证据2:《HSDPA网络技术》,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0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封底、前言、目录页、第143-149页;

证据3第200710097679.0号中国专利公开文本,也即本专利是其分案申请;

证据4:3GPP TSG RAN WG1 meeting#38bis,Tdoc R1-041181;

证据5:公开号为CN1780199A的中国专利公开文本,公开日期为2006年05月31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专利法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7-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06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6年07月21日提交了补充意见,请求人再次提交了证据1-5,其中证据2补充提交了第139-142页。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和证据4的中文译文,请求人认为证据4公开日期为2004年09月16日,此外,请求人还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6:3GPP TSG RAN1 HSDPA Ad-Hoc,R1-01-1049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期为2001年01月28日;


证据7:TSG-RAN Working Group1 Meeting#23,TSGR1#23(02)0051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期为2002年01月12日;


证据8:ETSI TS 125 32l V5.2.0(2002-09)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期为2002年09月18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专利法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7-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3、7-12相对于证据1,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7不具备新颖性;关于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或证据1或证据6分别结合公知常识、证据7或证据1或证据6分别结合证据2、证据7或证据1或证据6分别结合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证据7或证据1或证据6分别结合证据8、证据7或证据1或证据6分别结合证据8以及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1或证据6或证据7、证据2结合证据1或证据6或证据7以及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4和证据5、证据2结合证据4和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6或证据7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7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6或证据7公开权利要求4-6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6、7进一步结合证据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2的创造性证据组合方式与权利要求1、2、3、7相同


合议组于2016年08月01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补充意见和证据转送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2016年06月21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以及2016年07月21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分别于2016年08月05日、2016年09月18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6年08月15日、2016年09月21日分别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转送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于2016年11月17日举行,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出示证据2原件以及公证号为(2016)京中信内经字第78517、78518、78519、78520的公证书,用以证明证据2、4、6-8的真实性。合议组当庭向当事人释明:证明2的印刷日为2007年01月,该印刷日视为公开日,只写名年月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公开日,即证据2的公开日期为2007年01月31日。

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1、2、5的公开日期无异议,

但对证据4、6-8的公开日期存疑,

对证据1、4、6-8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


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的范围以及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与2016年07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一致。合议组当庭向当事人释明将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无效理由变更为专利法第33条,当事人均无异议;专利权人认可将本专利母案的公开文本的内容作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是否修改超范围的比对。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次无效请求所涉及的理由和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基础


无效阶段,专利权人并未修改权利要求书,本次无效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的文本。


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2、4-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2、5的公开日期无异议。


对于证据4、6、7的公开日期,上述证据均为3GPP会议文档,根据请求人当庭出示的公证书可见,该证据4、6、7是以Zip压缩文件的形式存于3GPP网站的ftp服务器,网页页面记载的日期分别为2004年09月16日01时11分PM、2002年01月28日04时05分PM、2002年01月12日02时29分PM,对于该时间,通常为文件上传后的最后修订时间。


对于证据8的公开日期,其为3GPP技术规范文档,根据请求人当庭出示的公证书可见,该证据8来源于3GPP网站服务器,网页页面显示上传日期为2002年09月18日。由于3GPP网站是通信领域的权威网站,其可信度较高,且鉴于该网站的性质,用户可以随意下载上述文档,因此请求人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其记载的日期或上传日可以作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日。


因此,证据4、6、7、8的公开日分别为2004年09月16日、2002年01月28日、2002年01月12日、2002年09月18日。


合议组对证据1、2、4-8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4、6-8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上述证据所公开内容以中文译文为准。


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本专利是申请号为200710097679.0(下称母案)的分案申请,专利法33条所规定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指母案申请提交的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请求人仅提交了本专利母案的公开文本,并未提交其申请文件,合议组经核实,该母案的申请文本与公开文本内容一致,且专利权人于口审当庭亦认可将该母案的公开文本的内容作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比对以判断是否修改超范围,因此,下文所引用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均来自母案的公开文本。


请求人认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仅记载了发送方法、包括发送端和接收端两者的整个通信系统的信令流程,以及发送装置,而没有记载关于接收端的方案,且实施例中均记载了接收端不仅接收发送端发送的控制信令还接收与该信令所对应的数据包,并且根据所接收的数据包进行ACK/NACK/DTX反馈。因此,权利要求1-12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合议组认为:根据原说明书具体实施部分的记载“基本思想是用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不同状态表示Payload Size或RV,发送端发送所述字段上表示Payload Size或RV的控制信令”(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段)、“可以用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Payload Size,用所述同一字段的另一部分状态表示RV”(参加说明书第5页第3段-第6页第5段,说明书附图2),并且情形一至情形七也记载了基站向终端发送控制信令,终端接收基站控制信令的过程,因此原说明书记载了关于接收端接收控制信令的技术方案。此外,本专利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在于控制信令的改进,权利要求中虽未对控制信令与数据包的关系以及根据所接收的数据包进行ACK/NACK/DTX反馈进行限定,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12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综上,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并不成立。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中“传输”应当被理解为“发送”或“传送”,而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中仅记载了关于“接收”的特征,而没有记载如何“发送”或“传送”控制信令,不清楚在权利要求1中如何“发送”或“传送”控制信令;“同一字段”不清楚与哪个字段相同。同理,权利要求2-12保护范围也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传输”意为传递、输送,其表达的是信息传递,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限定的接收端接收发送端发送的控制信令即为控制信令的传输,基于权利要求1整体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传输”的含义,并无不清楚之处。“同一字段”是指相同字段,即使用相同的字段发送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信息。因此,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并不成立。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2中没有限定接收数据包并且与数据包对应地接收控制信令,也未记载对接收端是否成功接收发送端发送的数据包反馈ACK/NACK/DTX信令。


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0046-0057段以及附图2记载了“步骤201:用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不同状态表示Payload Size或RV。……步骤202:发送端发送所述字段上表示Payload Size或RV的控制信令。”并且,本专利对现有的技术改进在于控制信令的改进,权利要求中虽未对控制信令与数据包的关系以及根据所接收的数据包进行ACK/NACK/DTX反馈进行限定,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综上,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并不成立。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中的“传输”应当被理解为“发送”或“传送”,而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中仅记载了关于“接收”的特征,而没有记载如何“发送”或“传送”控制信令;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包括关于发送端侧如何生成特定格式的控制信令并向接收端发送的技术特征;没有限定接收端如何根据接收到的信令进行后续处理、接收端接收数据包以及与该数据包对应的控制信令,以及根据所接收的数据包进行ACK/NACK/DTX反馈。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上述必要技术特征,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8也未包含上述特征。同理,权利要求9也缺上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并且,权利要求9也没有涉及控制信令中的该字段的长度与原来分别表示数据包大小的字段以及表示冗余版本的字段的长度之间的关系,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10-12也未包含上述特征。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现有技术中,在控制信令的初传和重传时,都传输冗余版本和数据包大小,即传输了不需要传输的有关信息,造成了物理资源的浪费。本专利为了解决如何减少控制信令的初传和重传时都传输冗余版本和数据包大小造成物理资源浪费的技术问题,提出了一种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采用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不同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即可以用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用所述同一字段的另一部分状态表示冗余版本,在发送控制信令时,所述字段上根据需要表示所需发送的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9中均限定了所发送的控制信令使用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的大小,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已经包含了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对于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一般通信系统涉及双方或多方,发送方和接收方依据共同遵守的协议规范进行信息的传输。专利申请人可以仅从发送方或接收方的角度撰写权利要求,如对网络侧的基站或用户侧的终端分别予以保护。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9,虽然主题名称中包括“传输”控制信令,但是 “传输”应意为传递、输送,基于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整体考虑其仅是接收一侧的方法或装置,其不必包含发送方的技术特征。本专利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在于控制信令方面的改进,虽未对接收端接收数据包及其与控制信令关系、以及根据所接收的数据包进行ACK/NACK/DTX反馈进行限定,但并不导致该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并且如何生成控制信令、发送控制信令以及接收控制信令后如何后续处理都是通信双方按照事先约定的共同遵守的协议规范来执行的。虽然未对“同一字段”的长度进行限定,但是权利要求中已经限定了使用同一字段的不同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和冗余版本,为了不浪费物理资源,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通常会选择适当的字段大小,也就是说能够传递上述信息的最小物理资源。独立权利要求1、9并不缺少上述请求人所声称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应的权利要求2-8、10-12也不缺少上述技术特征。综上,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并不成立。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7.1 证据7公开了一种SCCH-HS上的有效信令以及对SCCH-HS的信道编码,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7的第3、3.2节,图4、5):只有初始传输需要TBSS(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包大小)和TrCH ID的显式信令,而只有重传需要关于冗余版本(RV)的显式信息。由此,很清楚,没有必要保留TBSS和TrCH ID字段用于重传或者保留冗余版本字段用于初始传输。通过替换性地传输TBSS+TrCH ID和RV,可以减少SCCH-HS上的信息位的数量。在这种方案中,如在图4和图5中所示出的那样定义“公共字段”,以便既针对初始传输来传输TBSS+TrCH ID,也针对重传传输RV。如表3所示,公共字段,对于初始传输,TBSS+TrCH ID占用6比特,对于重传,RV占用2比特,4比特用于进一步研究,SCCH-HS传输的信令中包含“新数据指示”字段。由此可见,证据7是通过区分初始传输和重传,在不同的情况下,公共字段分别传输不同的信息以实现物理资源的节省。这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使用同一字段的不同状态,即该字段所代表的比特数值,来表示传输的是数据包大小还是冗余版本,其利用的是“状态”本身来表征其传输的信息的类型,从而不需要其它指示信息来指示该字段传输的具体是何信息。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至少存在区别特征“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证据7并不相同,并且该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是和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和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7.2 证据1公开了一种HSDPA通信系统中发送和接收HS-SCCH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21-40,说明书第0049、0074、0075、0078、0079、0082-0084、0094-0097段,附图7、8、11、12): HS-SCCH被分为了2部分,即部分1和部分2。部分1传递关于信道代码集和MS的信息,而部分2传递关于NDI(即权利要求1中的新数据指示)、TrCH ID&TBSS(即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包大小)或RV(即权利要求1中的冗余版本)、CRC和HARQ进程ID的信息。包括TrCH ID&TBSS或RV的字段被定义为公共字段。在确定NDI 716的同时,HARQ控制器706确定是否发送RV 720或TrCH ID&TBSS 722。NDI 716指示UE HSPDA数据分组是初传还是重传的。初传时,即当NDI 716为N(1:真),HARQ控制器706确定在HS-SCCH的公共字段中发送TrCH ID&TBSS 722。重传时,即当NDI 716为C(0:假),HARQ控制器706确定在HS-SCCH的公共字段中发送RV 720。表2所示HS-SCCH需要34位,比传统HS-SCCH少2位。因为在重传数据分组时仅有2位RV被发送,从6位公共字段中节约了4位。为初传预设了打孔图案,因此在初传时无需发送RV信息给UE。由此可见,证据1是通过区分初始传输和重传,在不同的情况下,公共字段分别传输不同的信息以实现物理资源的节省。这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使用同一字段的不同状态,即该字段所代表的比特数值,来表示传输的是数据包大小还是冗余版本,其利用的是“状态”本身来表征其传输的信息的类型,从而不需要其它指示信息来指示该字段传输的具体是何信息。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至少存在区别特征“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证据1并不相同,并且该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是和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和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3、7、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0-12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8.1 关于权利要求1


8.1.1 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证据1均至少存在如下区别特征“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控制信令初传和重传时都传输冗余版本和数据包大小造成的物理资源浪费。


对于该区别特征,证据7、证据1均是通过区分初始传输和重传,在不同的情况下,公共字段分别传输不同的信息以实现物理资源的节省,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使用同一字段的不同状态,即该字段所代表的比特数值,来表示传输的是数据包大小还是冗余版本,其利用的是“状态”本身来表征其传输的信息的类型,从而不需要其它指示信息来指示该字段传输的具体是何信息。因此,证据7、证据1都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证据6公开了一种HS-DSCH传输相关的下行链路信令,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6第2.2.2、2.2.3节):假设峰值数据速率大约为10Mbps,且传输块大小大约为300比特,每个TTI可以存在超过60个传输块。假设需要全粒度,那么信令的6比特需要传送该传输块集(即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包大小)大小。需要传输块集大小中的细粒度,原因有二:为了能够将在一个TTI中传输的传输块的数目很好地与等待传输的传输块的数目相匹配,允许在链路自适应中的细粒度。然而,在传输块集大小较大的情况下,可能不需要全粒度。传输块集大小的显式信令仅在“第一次”传输时需要,即当新数据指示符等于有新数据时,对于重传(新数据指示符等于没有新数据),由混合ARQ过程号隐含地给出的传输块集大小在重传之间不会改变。新数据指示符是一个单独的信息比特,表示在相应的HS-DSCH TTI中的数据是“第一次”传输还是对先前发送的传输块的重传。在重传的情况下,即当新数据指示符等于没有新数据时,才需要关于冗余版本的显式信息。一种可能是合并新数据指示符和冗余版本信令。例如,可能使用两个(信息)比特的信令,其中,{0,0}表示新数据,{0,1}、{1,0}和{l,1}表示三个不同的冗余版本没有新数据。但是,我们的提案是分别通过信号传送冗余版本。对于该信令需要一个信息比特(最多两个冗余版本)或两个信息比特(最多四个冗余版本)。共享控制信道的结构如图2所示。对应于特定HS-DSCH TTI的共享控制信道信息通过三个共享控制信道时隙传输。为了确保时间关健的共享控制信道信息可以尽早提供给用户设备,该信息被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关于信道化集的信息,第二部分:关于调制方案,传输块集大小的信息(仅适用于初始传送),混合ARQ进程标识符,新数据指示符和冗余版本(仅用于重传)。并且表1中示出,信道化代码集(传输块大小+调制方案)占用信道比特数目为5-7比特,冗余版本占2比特。


请求人认为证据6中的“第二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同一字段”。并且,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还认为证据6第2.2.3节公开的“一种可能是合并新数据指示符和冗余版本信令。例如,可能使用两个(信息)比特的信令,其中,{0,0}表示新数据,{0,1}、{1,0}和{l,1}表示三个不同的冗余版本没有新数据”给出了“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认为:首先,“字段”通常包含某类信息,而证据6中是为了确保时间关键的共享控制信道信息可以尽早提供给用户设备将控制信息划分为两个部分进行传输,并且“第二部分”包含多种信息,因此“第二部分”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同一字段”。其次,证据6第2.2.3节合并的信令的对象是新数据指示符和冗余版本,而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同一字段”发送的是数据包大小和冗余版本,并且也进一步限定了该控制信令中包括新数据指示,证据6并不涉及要减少控制信令在初传和重传时都传输数据包大小和冗余版本所造成的物理资源浪费的技术问题,证据6没有给出要将数据包大小和冗余版本使用同一字段的不同状态发送的技术启示。


结合上述分析,在请求人提出的以证据6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组合方式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也至少存在如下区别特征“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


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证据1以及证据6均存在区别特征“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对于上述区别特征,证据2公开了一种HSDPA网络技术,其中第4.3.3.2节公开了UE侧HARQ过程,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2第4.4.2.2、4.4.3.2节):UE物理层接收到数据后,根据HS-SCCH中的进程标识Xhap,把HS-DSCH数据放到对应的进程里进行处理。如果HS-SCCH中的新数据标识NDI与该进程前一个接收的数据标识符不一致(对于新传输的数据,新数据块指示值加1,如果原先值为0,那么变为1,如果原先值为1,那么变为0。对于重传的数据,新数据块指示值不变。),表示为该数据为新传的数据,UE缓存中的内容即被更新,并存储当前收到的新数据。当UE收到一个数据块后,新的数据指示比特(NDI)与前次一致时,表示该数据为重传的数据。HARQ进程中ACK/NACK/DTX的处理过程中,当收到DTX指示,与收到NACK操作相同,例外的是更新一个参数来通报DTX检测,HARQ进程设置当前状态为DTX状态。并且图4-20示出,在接收到NACK的情况下,重传次数加1,然后判断是否大于最大重传次数,如果不大于则丢弃数据包,如果大于则等待重传。


证据8公开了一种HARQ进程,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8第11.6.1.3节):HARQ过程在所传输的MAC-hs PDU中设置新数据指示。UTRAN应当:针对通过HARQ进程所传输的第一MAC-hs PDU将该新数据指示设置为值“0”;针对MAC-hs PDU后续传输不增加新数据指示进行;针对包含新数据的每个传输的MAC-hs PDU增加新数据指示。


由此可见,证据2、证据8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并且也都不涉及上述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包含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通过采用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不同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使得在发送控制信令时,所述字段上可以根据需要表示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省去了不需要指示的信息所占用的字段,从而节省了物理资源,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证据1、或证据6分别结合公知常识,证据7、证据1、或证据6分别结合证据2或证据8,证据7、证据1、或证据6分别结合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证据7、证据1、或证据6分别结合证据8以及公知常识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1.2 如上述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至少存在如下区别特征“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控制信令的初传和重传时都传输冗余版本和数据包大小造成的物理资源浪费。


对于该区别特征,证据4公开了一种HARQ操作信令,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4第2节、以及附录A-1部分):在使用RSN选项的情况下,推荐使用3比特来编码RSN值。在附录A中考虑了使用对于RSN值使用2比特,但是在特定错误情况下使用3比特提供更好的鲁棒性。假设使用3比特并且如果使用NDI/RV选项,则2比特用于NDI,并且1比特用于RV指示符。附录A-1,提出了使用一个公共重传序号(RSN),结合新数据和冗余版本指示,冗余版本总是能从RSN_internal中得到。由此可见,RSN选项和NDI/RV选项均是针对新数据指示和冗余版本信息的发送,且在RSN选项中,冗余版本信息通过RSN值推导得到,NDI/RV选项中,新数据指示和冗余版本通过两个不同数值区域发送。


证据5公开了一种判定数据包编码、译码方式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加证据5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4): 发送端不直接传输冗余版本信息,接收端根据系统帧号、发送端发送的新数据指示,结合上一接收数据包的译码结果、HARQ过程的最大个数和冗余版本的最大个数判定当前接收数据包的RV。由此可见,证据5也仅是公开了HARQ过程中可以不送RV,而在接收端通过其他参数计算得到。


由上可知,证据4、证据5所公开的信息传送方式均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使用同一字段的不同状态,即该字段所代表的比特数值,来表示传输的是数据包大小还是冗余版本,权利要求1利用的是“状态”本身来表征其传输的信息的类型,从而不需要其它指示信息来指示该字段传输的具体是何信息。因此,证据4和证据5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此外,如前所述,证据7、证据1、证据6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或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包含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通过采用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不同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使得在发送控制信令时,所述字段上可以根据需要表示数据包大小或冗余版本,省去了不需要指示的信息所占用的字段,从而节省了物理资源,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4和证据5,证据2结合证据4和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7、证据1或证据6,证据2结合证据7、证据1或证据6并进一步结合公知常识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2 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如前所述,证据1、证据2、证据6以及证据7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或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3 权利要求9-12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7相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和权利要求1-3、7相类似的理由,上述权利要求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无效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1110269715.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合议组组长: 刘 鹏 

主审员: 刘 宁 

参审员: 李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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